1. 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持往返车(船)票到人力资源处
2. 人力资源处审查合格并填写《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》
3. 报有关领导审批
4. 教职工凭《审批表》以及往返车(船)票到计财处报销
注:教职工办理探亲路费报销需提交情况说明,情况说明包括婚否、探亲人所在地等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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